DSM-IV五軸式診斷系統
第一軸:臨床疾患(指精神或心理疾患),可能為臨床關注焦點的其他狀況。用來報告各種疾患或狀況,唯人格疾患及智能不足除外。常見的第一軸違常包括憂鬱、焦慮、躁鬱症、過動症、與精神分裂。
第二軸:人格疾患及智能不足。常見的第二軸違常包括邊緣型人格異常、分裂型人格異常、反社會型人格異常、自戀型人格異常,以及心智遲緩智能障礙。
第三軸:記錄了一般醫學狀況,能以許多方式與精神疾患產生相關性。例如:甲狀腺機能亢進、中風等。
第四軸:用以記錄可能影響精神疾患之診斷、治療及預後的心理社會及環境問題。
第五軸:對社會功能之整體評估。使用的工具為GAF(Global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Scaling),由1到100分。
GAF(Global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Scaling)
100—91 | 廣泛範圍的活動功能都極好,「看來」從未有什麼生活問題,沒有症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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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-81 | 無或極少症狀(如考試前輕微焦慮),各方面功能良好,對生活大致還算良好,不會因為日常問題或擔憂事務而造成困擾(如偶爾與家庭成員爭吵。) |
80—71 | 可預期式對壓力源產生的情緒反應(如在家庭爭執後難以專心),有些輕微的社會或職業功能損害(如執勤時有些恍惚)。 |
70—61 | 已有輕微症狀(如失眠及心情低落),並且造成社會或職業功能的些許損害(如偶爾開始有偷竊、或是曠職逃學等),但大致功能還算良好。 |
60—51 | 中等的症狀(如平板的情感及說話繞圈子,偶爾有恐慌發作),或在社會、職業功能中有中度困難(如朋友少、與同儕團體時常爭吵)。 |
50—41 | 嚴重的症狀(如自殺意念、嚴重強迫性儀式行為、時常偷竊)或在社會、職業中有一嚴重損害(無朋友、不能維持一職業)。 |
40—31 | 已造成現實測試有些傷害(說話開始不合邏輯、難了解及不對題)或在工作領域、社會功能中造成嚴重損害(無法工作、忽視家庭、逃避人群、會毆打家庭成員)。 |
30—21 | 行為受妄想或幻覺相當影響,或溝通或判斷力嚴重損害(有時言語語無倫次、行為整體而言不合時宜、專注於自殺念頭)或幾乎所有領域功能喪失(整日呆在床上,無家庭或無朋友)。 |
20—11 | 從此指數以下稱為「監獄指數」,有些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險(如無明確死亡期待的自殺念頭、時常暴力、躁狂式興奮)有時不能維持個人最低衛生(如亂塗糞便)或溝通總體損害(大多數以語無倫次或沉沒不語)。 |
10—1 | 有嚴重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險(一再出現暴力)以及個人完全無法維持最低衛生,或明確期待死亡的嚴重自殺念頭。 |
0 | 資訊不足。 |
精神疾病的分類
意識不正常 (定向感缺損、認知障礙)
短期發生 => 瞻妄
長期發生 => 失智症
想法不正常 (幻覺、妄想)
精神分裂症、妄想症、強迫症
情緒不正常
憂鬱症、燥鬱症
緊張、呼吸困難、身體疾病
焦慮症、恐慌症、失眠。